排污许可证
- 1、办理对象:间接或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 2、办理条件: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 (三)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 (四)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 (六)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七)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办理材料
- A、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B、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
- 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 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 E、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 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 F、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证明材料
- G、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材料
- H、排水许可证
- I、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
- 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